「大砲」遠攝檢舉南橫高山機車違停 法界:警開單恐白忙一場
臉書粉絲專頁「翻轉東台灣交通違規2.0」貼文南橫埡口停車場機車違停檢舉案,出示警方答復已製單告發的回函。(取自臉書)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槽化線違規停車並不在交通新制可由民眾檢舉後開罰的項目,但台東縣警局突破新法限制,引用同法第60條2項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對槽化線違停開罰,且罰金更高,引起爭議。法界認為,警方自作聰明,但恐白忙一場!
此爭議緣自南橫高山一件機車違停檢舉案。有民眾以「大砲」遠攝埡口停車場槽化線兩部機車違停並檢舉,雖不在46項可檢舉之列,但台東縣警局已依「不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製單開罰,且原本槽化線違停僅罰600元,改用後者卻罰900元起跳,引發爭議。
立法院去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修正案,於今4月30日正式施行,修法內容將民眾檢舉項目無限制,改限縮至46項動、靜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等交通違規。槽化線違停屬輕度違規,不在可檢舉開罰之列。
台東警方突破新法的限制,對遠在高山的違停,照樣開罰,令不少民眾叫好,認為有違規就該被罰,但也有相當多民眾認為警方此舉若行得通,修法根本失去意義。
法界人士說,交通新制既已明訂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在項目之外的檢舉外,警方就不應受理且開單,否則有違修法意旨。去年的修法理由就是為避免檢舉汜濫,引發民怨且加重警員工作壓力。
法界人士又指,警方針對此違停案,應是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2-3中的「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來對槽化線違停開罰,但警方卻忽視此項開罰明示前提:「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槽化線違停在同法56-2已清楚寫出罰則600元到1200元,既已有法明訂,就不屬於第60條中可開罰的事項。
法界人士又說,警方是根據民眾檢舉,繼而引用第60條製單告發,犯了3大錯誤,一是違悖條法意旨,二是證據有問題,因為槽化線停車並非可檢舉項目,所以民眾拍照不可作為開單依據,三是引用法條錯誤,受裁罰者申訴或提行政訴訟,都有翻盤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