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一把雨傘吃上官司!年薪百萬學校女職員求緩刑被拒
張姓學校職員貪圖雨傘,被判處罰金。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一名年薪近百萬元的學校張姓女職員貪圖小利,見放在走廊的雨傘沒有人收回,涉嫌佔為己有帶回家,被橋頭地院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並因其未取得失主諒解,未宣告緩刑,案情頗為罕見。
判決書指出,被告張女為高雄市某市立學校行政人員,與雨傘的主人鍾姓女子為同事關係。2021年8月5日中午,鍾女將200元的雨傘,借予陳姓同事使用,陳用畢後,將雨傘晾曬在學校3樓教務處外的走廊,卻忘了收回並返還鍾女。
當天下午5點21分,張女見雨傘無人收回,於是拿回教務處電腦區印表機與隔板間的縫隙放置,再於隔日晚上8點33分,趁四下無人之際攜離學校。
後來,鍾女向陳男索取雨傘時,經他告知後,前往走廊找雨傘未果,並在10日經向劉姓女同事詢問,得知雨傘曾被放置印表機與隔板間的縫隙,並依教務主任建議,查看監視器畫面,發現竟是張女取走,對方始於14日歸還雨傘。
轄區警方接獲鍾女報案,依侵占遺失物罪嫌,將張女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橋頭地院開庭調查,依據證人和學校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認定張女確有侵占雨傘,但因涉案情節輕微,從輕量處罰金,並審酌她到院方始認罪,又未取得鍾女原諒,因此拒絕她緩刑要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