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分手 他貼前女友下體照加淫文判賠10萬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黃姓男子與吳姓女友分手後心生不滿,到廖姓友人家門前張貼吳女下體照片及寫淫穢文字。吳女以名譽權遭侵害,求償100萬元,台東地方法院判黃應賠吳10萬元。
吳女指出,黃、吳原為男女朋友,黃於分手後心生怨恨,竟先於109年5月23日凌晨4時許,在吳女的廖姓友人住處大門,張貼記載「有位年紀稍大的外叫小姐,為賺更多的錢,不惜出賣肉體,老少咸宜,來著不拒...有此愛好者,多加注意,不要惹禍上身,蝕把米。」等文字之紙張。
黃又於同年月25日凌晨4時許,在廖住處大門,張貼自製印有吳女下體照片及記載「X到不想X,才輪到你X...」等文字之紙張,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吳女整天都在痛苦中過日子,要看心理醫師、吃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00萬元。
黃男坦承這些行為,但指凌晨張貼後,很快就被廖撕下,並無其他第3人發覺知悉,他的目的是只要告知廖,無意使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
法官審酌黃男2次張貼侵害原告名譽權紙張行為至廖撕下各該紙張期間,均約於同日凌晨2、3小時內,縱有第3人觀看紙張內容,但原告名譽受害程度及範圍尚屬有限,並考量黃男國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偶爾打零工,認為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