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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兩條車道行駛20秒被開3張罰單 駕駛人一再上訴剩1張罰單

吳姓駕駛在20秒內被開三張罰單,向南投地院提行政訴訟遭駁回,鋓而不捨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後,判撤銷後兩張罰單。(記者陳鳳麗攝)

吳姓駕駛在20秒內被開三張罰單,向南投地院提行政訴訟遭駁回,鋓而不捨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後,判撤銷後兩張罰單。(記者陳鳳麗攝)

2022/06/01 10:4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吳姓汽車駕駛人在同一條路上行駛,20秒內被人檢舉在3個路段「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被警方開3張罰單,向南投監理站申訴、南投地院提行政訴訟都認為「應分別予以處罰,始足以達到警惕與遏阻之作用」,該駕駛人鍥而不捨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1分鐘內違規行為,處罰1次就足以警惕與遏阻,因此改判銷第2、3張罰單,吳姓駕駛人獲判後鬆一口氣,認為司法還他公道。

南投縣這名吳姓駕駛是在2020年12月初晚間7時多,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影片,向台中市警方檢舉他開在台中市民權路上,分別在民權路3個路段「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3個違規行為相距僅20秒,台中市方開出3張罰單,他接到罰單後向南投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去年2月底函通知吳男依章裁罰,各罰600元並記點一次。

吳男不服向南投地院提行政訟訴,認為209秒內開3罰單不服比例原則,南投地院後來駁回,指吳男2次之違規行為是「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於外觀非不能明確切割區分,況已間隔一個路口以上,應屬多次之違規行為,應分別予以處罰,始足以達到警惕與遏阻之作用。

吳姓駕駛鍥而不捨上訴,認為被開3張罰單的地點分屬不同路口和路段,怎麼會是不可區分,0.22公里長,20秒內相同違規行為開3張罰單,處罰明顯過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經查後認為,短暫一分鐘內重複的違規行為,處罰一次就對違規有警惕作用,因為判決撤銷後兩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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