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警性侵女同事未遂 一審「擺爛」重判、二審賠錢獲緩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洪姓警員,前年赤裸上身,僅穿著內褲,入侵宿舍企圖性侵害女同事,但因驚動其他員警而未遂,刑事部分,台中地院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10月;民事部分,索賠250萬元的女同事,指控洪員「擺爛」不賠,洪員辯稱他已被停職,沒錢可賠,台中地院判賠90萬元,洪員上訴刑事二審,且趕緊賠償對方,二審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改判徒刑2年,緩刑5年,免除他蹲苦窯之災。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洪警值班時住在宿舍,同一宿舍另有其他員警與女員工同住,前年8月21日凌晨,他只穿內褲,闖入女同事房間,伸鹹豬手強脫褲子襲胸,女同事掙扎並猛咬洪員右手,雙方拉扯時發出碰撞聲,兩名員警查看時,洪員趕緊罷手離去,台中地院刑事一審判決徒刑3年10月。
至於民事部分,索賠250萬元的女同事強調,洪員在刑事一審時,曾承諾要賠償,卻於民事開庭時反悔,洪員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導致她身體多處受傷,衍生嚴重心理創傷與焦慮恐慌症狀,必須向醫師求診,案發後不得已辭職,至今仍無法重回職場,經濟陷入困境,洪員則答辯說,他被起訴之後,已被保二總隊停職,他又需要負擔房貸,沒錢可賠償。
台中地院民事庭認為,洪員是執法人員,上述犯行對女同事侵害不輕,判洪員應賠償90萬元,但女同事已領得28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由政府先給被害人,再向加害人求償),女同事還能再向洪員請求62萬元。
洪員針對刑事部分,上訴至二審,並趕緊賠償女同事,台中高分院刑事合議庭認為,洪員上訴二審之後,已經賠償對方和解,且支付全數賠償金額完畢,「犯罪之情狀尚有可憫恕之情」,援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撤銷改判2年徒刑,且洪員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5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