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實驗收 泰山職訓場副研究員判刑
新北地院。(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王姓副研究員,辦理採購案時,明知得標廠商未翔實交貨,仍在驗收紀錄中記載驗收標的、規格、數量與契約相符,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他認罪、犯罪後態度尚佳,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
此外,廠商堃喬股份有限公司陳姓負責人及李姓業務,除與王男配合外,另涉與魏姓教授(偵辦中)合作,持不實發票,分別向元智大學及台科大詐領研究經費補助134萬餘元及79萬餘元,合議庭今日也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陳、李2人各2年徒刑,均緩刑5年,分別向公庫支付60萬元及40萬元。
檢方調查,保管泰山訓練場歷來採購剩餘電子材料(即備品)的王男,從2015年至2019年間,在辦理採購案時,與陳、李2人合作,由王男浮報請購數量,李男再拿王男交付的備品及自備的貨品一併送驗;王蒼仁明知得標公司未翔實交貨,仍在驗收紀錄記載驗收標的、規格、數量與契約相符。
檢方調查,李男隨後開立不實發票,向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請款,王男則指示李男拿部分款項購買教學或學員學習生活公物如空拍機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