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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是「特定寵物」須依法申報繁殖 協會敗訴確定

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的「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繁殖。(資料照)

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的「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繁殖。(資料照)

2022/05/06 23: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導盲犬協會被檢舉未提供犬隻適當醫療照護,還不當繁殖犬隻,遭台北市動保處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認為導盲犬屬「經濟動物」,且未收到動保處書面勸導,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導盲犬適用動保法中的「特定寵物」,需依法申報繁殖,且動保員已有勸導,判協會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院駁回導盲犬協會上訴,全案確定。

動保處於2015年接獲檢舉,指導盲犬協會未提供犬隻適當醫療照顧,還不當繁殖、未依法申報特定寵物繁殖等狀況。

因此,動保處3度發函,通知導盲犬協會提供不適任及退役犬隻的領養機制、導盲犬繁殖機制及犬隻清冊等資料,並派動員上門稽查。

導盲犬協會後來提供導盲犬資料,但動保處認為協會實際上有146隻犬隻,卻僅提供其中68隻犬隻的資料,加上後續未提交再提交78隻犬隻繁殖申報、繁殖管理說明等,故認定協會規避稽查,裁罰3萬元並限期提出申報與說明。導盲犬協會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動保處未行勸導程序,故原處分不合法,撤銷訴及原處分,判協會勝訴;動保處不服,上訴後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發回更審。

更一審時,導盲犬協會主張,動保法已明定「寵物」是「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經濟動物」則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而協會飼養的導盲犬是訓練導盲犬,確保導犬具引導、輔助功能,免費提供殘疾人士使用,並非觀賞、伴侶的目的,故屬「經濟動物」。

協會還說,動保員稽查時並未開單勸導,至於提供「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特定寵物繁殖需求申報書」,則屬「法令宣達」而非「勸導」。

但動保處依據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的見解主張,「導盲犬」兼有「經濟動物」及「寵物」雙重性質,應依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為準。

台北高等行政院認為,導盲犬類別屬於「犬」,「犬」被定義為寵物,而導盲犬並未被另外規範於其他法規,故適用定義為「寵物」;至於協會雖主張導盲犬是「經濟動物」,但導盲犬會隨伺在視障者日常生活中,等同於狗陪伴在旁。

此外,犬隻在動保法中被列為「特定寵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持執照才可繁殖、買賣、寄養,若申報後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得免絕育,如要繁殖也應申報。

而動保法並未明定「勸導」方式,代表書面、口頭皆可,且動保員確實有告知修法後未絕育的犬隻要申報,並提供相關表格,故改判協會敗訴。協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更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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