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少校酒駕拒攔查還撞警車 遭撤職確定
楊姓空軍少校涉酒駕被撤職、停止任用三年,他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空軍司令部楊姓少校深夜酒駕並違規雙黃線迴轉,警方察覺後狂追,並要求其停車受檢未果,楊竟衝撞警車企圖逃逸,警方如臨大敵,持槍將他制伏,測得其酒測值為超標的0.26毫克,遭軍方撤職重懲、停止任用3年;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處分適當,判楊敗訴確定。
楊姓少校於2020年7月2日晚上9時至11時,在台中市南屯區友人住處喝酒後仍開車返家。當晚11時18分,楊駕車行經中市南屯區向上路2段時,因違規跨越雙黃線迴轉被警方察覺,即駕駛警車狂追楊,並以廣播器、開啟蜂鳴器和警示燈,示意他停車受檢,但楊均置之不理。
警方眼看楊駕車欲駛進一處大樓(楊的住處)地下停車場內,立即超車攔截,將警車停在停車場入口處,欲迫使楊停車就範。
不料,楊駕車衝撞警車後保險桿後,高速開往地下室二樓,企圖逃逸,仍被警方追上,並持槍將他制伏。員警發現楊身上酒味濃厚,測得其酒測值為0.26毫克,超出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的妨害公務罪標準,將他法辦。
空軍司令部為此召開懲罰評議會,楊辯稱因精神不佳,未注意警車尾隨,直到在住處停車前才發現被警車攔檢,因為來不及煞車才和警車擦撞。
空軍司令部評議認定,楊身為領導幹部,不僅酒駕,還擦撞警車肇事、企圖逃逸,影響部隊領導統御、紀律甚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國軍風紀規定第24條等規定將他撤職、停止任用3年。刑責方面,楊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月、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確定。
楊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楊指稱,因酒駕竟將他撤職,已侵害其工作權,違反比例原則,並主張,因避免警方進逼才擦撞警車,和酒駕無因果關係,應撤銷撤職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見解,認定楊酒駕犯行已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且駕車擦撞警車肇事和酒駕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軍方撤職等處分適當,判他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