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涉陳明文護航二審審判長丈夫調職 高院判黃越宏拘役30天定讞
媒體人黃越宏。(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媒體人黃越宏4年多前在網路與政論節目中,指涉立委陳明文利用各種管道,讓審理陳明文所涉的民雄污水下水道案的二審陳姓審判長的丈夫升官、調職,藉以影響司法判決,陳明文認為黃越宏所言不實,損害其名譽,自訴控告黃越宏涉加重誹謗,台北地院認定黃所為貶損陳的聲譽及人格,且犯後一再否認犯行,判黃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高等法院則認定部份事實涉加重誹謗罪、部份無罪,今改判黃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陳明文自訴指出,黃越宏在2017年9月20、26日,兩度在「法治時報」網站發文指出:「外傳陳明文利用英系及立委的影響力,將二審庭長的老公從中油高雄廠調回嘉義,讓兩夫妻不用再分隔兩地」、「對陳明文而言,調動一個中油的員工,從高雄調到嘉義,根本沒什麼難度」、「庭長開始承辦陳明文案件之後,她老公的調動與升遷都開始順利了起來」等語。
同月21日,黃越宏又在「政經看民視」節目中提及此事,影射陳明文運用影響力左右審判長丈夫的升遷與調動。陳明文認為黃以不實言論詆毀他名譽,自訴控告黃加重誹謗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黃越宏未能交代消息來源,無從證明有經過合理查證,發言內容足以貶損陳明文的聲譽,判黃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上訴後,高院審理僅認定黃越宏於2017年9月20日在法治時報刊載的文章所指的利用立委職務影響力,完成某國營事業員工的工作調整,試圖影響自己的訴訟案件的內容不實,觸犯加重誹謗罪,判刑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其餘在同月21日、26日發表的言論,並未證據貶損陳明文名譽,均不構成加重誹謗罪,全案定讞。黃今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他的看法。
民事賠償部份,台北地院認定黃越宏未經合理查證,已損害陳明文名譽,判賠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