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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1里長酒後與友幹架 一路扭打到馬路、撞倒路邊7機車

鳳山區里長蘇志明本月中旬因醉酒打架推倒機車鬧上媒體版面。(讀者提供)

鳳山區里長蘇志明本月中旬因醉酒打架推倒機車鬧上媒體版面。(讀者提供)

2022/03/31 11:32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有意參加今年鳳山區市議員選舉的里長蘇志明,本月17日清晨4點跟朋友喝酒後發生口角,兩人一路扭打到馬路,還撞倒路邊7輛機車;蘇酒後鬧事不止這一椿,去年6月,他也在酒後帶著林姓友人到鳳山某診所當「棒球隊」尋仇,雖然犯案後主動自首,卻因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不符自首減刑要件,被法官判有罪。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和鳳山區某診所邱姓負責人有細故,林與邱男發生爭吵後,跑到蘇志明的服務處喝酒;席間,林談到自己跟邱男有仇,蘇竟叫友人開車,凌晨2點載著他和林男前往尋仇,林男到場後立即拿棍棒破壞診所門前擺放的氣球拱門。

拱門被砸毀後,蘇立即叫友人開車載他和林男去派出自首;雖然蘇沒有下車砸診所,但仍被列為共犯一起送辦;高雄地院審理時,蘇否認涉案,辯稱他只是帶林男去診所找人,不曉得他會去砸診所。

不過,法官根據蘇男偵訊時的筆錄,認定他明知林男與邱男間有糾紛,也知道林男心裡不爽想要報復時,仍請朋友開車載送他們去診所,林撿拾棍棒、砸毀拱門氣球時,均未阻止,雖未參與毀損行為,但始終給予被告林男物質及精神上相當助力,應構成幫助犯。

加上蘇志明雖於偵訊坦承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因此認定不構成構成自首,不過考量犯行輕微,雖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毀損罪判林男拘役30天、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罰金,蘇男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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