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對方變換車道 囂張男國道開槍傷人判6年8月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曾姓男子去年8月開車於國一中山高速公路,不滿李姓男子變換車道,竟於高速行駛中,肆意開槍射擊李男,子彈擊中李男左手腕,其囂張行徑引發社會震撼,他因另涉毒品案,3天後被警方逮捕時,主動坦承開槍,台中地方法院以未遂、自首等理由減刑2次,合併判刑6年8月,曾男與檢方都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曾男去年8月間,以5萬元向張姓男子(偵查中)買得非制式手槍共2把、子彈56顆,去年8月21日晚間9時許,他駕駛自用小客車載著女友,在國道一號南向171.1公里處(台中市潭子區路段),不滿李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他持槍朝李男汽車射擊1發,子彈貫穿副駕駛座側車窗,擊中李男左手手腕。
李男左手腕穿刺傷合併尺神經、尺動脈、肌肉和肌腱損傷等傷害,但仍控制車輛,下交流道報警,曾男於案發後第3天,同年24日下午3時許,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警察拘提時,他主動坦承開槍,也偕同員警到苗栗縣查扣2把手槍與子彈。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曾男在警察尚未確認他涉案前,即坦承他是國道槍擊案的開槍者,且偕同員警查扣槍彈,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的自首條件,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至於殺人部分,也因未遂而減輕量刑,法官強調,曾男犯後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持有槍械彈藥部分,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未遂罪輕判徒刑4年10月,合併判刑6月8月。
不過,檢方與曾男都上訴,檢方認為曾男肆意對陌生人開槍,惡性重大,一審量刑太輕,曾男則認為量刑太重,二審法官強調,曾男任意於高速公路槍擊不相識的李男,惡性非輕,如判決低度刑,實非妥適,一審量刑並無過輕或過重,駁回檢方與曾男上訴,維持6年8月原判決,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