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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檳榔攤口氣差 他砸店又潑汽油縱火燒攤子

王男否認犯行,中檢依監視器畫面,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記者張瑞楨攝)

王男否認犯行,中檢依監視器畫面,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2/03/03 13:4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去年觸犯酒駕共危險罪,被台中地檢署裁定緩起訴的王姓男子,在緩起訴期間,去年11月打電話叫外送檳榔,卻認為外送員與檳榔攤客服人員口氣差,先是用電話威脅要砸店與放火,再持汽油潑灑檳榔攤並點燃,放火燒燬裝潢、電線、招牌與冷氣,幸好火勢即時被撲滅,沒有擴大燒燬整棟建築,檢方偵查時,他全盤否認犯行,辯稱錄影畫面的縱火者不是他,中檢不採信辯詞,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王男因酒駕被裁定緩起訴1年,期間從去年10月至今年10月。去年11月18日晚間10時許,王男打電話至大雅區一間檳榔攤訂購檳榔,檳榔攤派遣店員送達,王男卻認為店員態度不佳,打電話至檳榔攤,他又認為接電話的人口氣也差,威脅要砸店與縱火,事隔1小時半,他提著汽油約8.3公升,備妥瓦斯噴槍與鐵鎚,到檳榔攤潑灑汽油,並用噴槍引燃。

火勢從店面與人行道竄起,焚燬檳榔攤裝潢、電線、招牌與冷氣,王男再持鐵鎚砸店,檳榔攤店員通知老闆馳抵,迅速撲滅火勢,沒有進一步擴大焚燬建築,警方依監視器畫面查獲王男,查扣汽油桶、噴槍與鐵鎚,以及作案時穿著的黑外套、迷彩長褲等證物。

王男否認犯行,他辯稱接電話的客服人員、店長口氣差,但他只有揚言要砸店,沒有去縱火,他承認警方查扣的衣服,噴槍等證物都是他的,但他沒去檳榔攤,監視器拍到的縱火者不是他,他不認罪。

檢方認為,從監視器畫面比對,與王男特徵、機車與穿著衣物,以及警方查扣的噴槍等皆相符,可證明是王男所為,不採信辯詞,認定王男觸犯恐嚇罪,以及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從重依後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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