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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鬥倒大鯨魚!被解僱員工告贏第一產險

北院認為,第一產物保險解僱謝員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判公司應按月給付謝月薪直到復職日止。(資料照)

北院認為,第一產物保險解僱謝員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判公司應按月給付謝月薪直到復職日止。(資料照)

2022/03/02 10:5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第一產物保險公司謝姓女員工檢舉、申訴公司,遭公司以盜用課長權限對外寄發電子郵件為由,依勞基法解僱,謝不服,提告要求復職。台北地院認為,謝工作16年來僅有這次違規,公司若要懲處謝尚有其他替代手段,卻直接予以解僱,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日前判謝勝訴,要公司按月給付謝月薪直到復職日止,可上訴。

謝主張,自2004年任職以來,克盡職守完成第一產物保險交辦事項,但她發現,公司舉辦勞資會議並未公開選出勞方代表便違法指定人選,公司還持續侵占簽約保費所得酬勞獎金,且公司也違反公司法造成股東損失1350萬元,去年2月至4月分別提出檢舉或申訴。

然而,公司卻以謝利用課長離開座位時盜用權限,將蘊含單位主管利用職權霸凌報復的公司會議回憶檔對外寄發為由,依勞基法惡意解僱,她因而提告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須按月給付月薪直到復職日止。

第一產物保險解釋,公司已告知謝工作規則、資安規範,並經多次教育訓練,謝應知悉若寄到外部信箱的郵件有夾帶檔案,應經主管或經理審核才能放行,謝卻違規造成資安漏洞,且謝出席調查會議時,拒絕提供檔案密碼給公司審核資安,導致公司無從掌握機密資訊或客戶個資是否外洩,故除解僱外,難依其他懲處手段替代。

第一產物保險強調,公司解僱謝後,為維持業務運作已進行人力調整,要求謝在獲得新的工作指派前,暫時居家辦公,並提供紙本出勤紀錄及請假單,經拍照後傳給主管,謝卻未於每日既定上下班時間簽到退並回傳出勤狀況,即便經過副理口頭提醒,謝仍無正當理由曠工12日,依勞依法規定同樣可終止勞動契約。

北院認為,雇主應依勞工故意過失行為程度,採取符合比例原則的懲戒方法,至於解僱必須是在勞工故意過失行為極其重大、無法補救導致雇主有極大不利益時,才能採取的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手段,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北院根據調查報告發現,課長並未默示授權謝使用其公務電腦及主管審核權限,認定謝並未遵守第一產物保險資訊安全守則,更有悖於勞工中時義務,已違反勞動契約,但違反勞動氣契約是否符合勞機法中「情節重大」法定要件,應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勞雇間關係的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並衡平勞雇利益,以審酌是否達到不能繼續維持勞動契約。

北院表示,謝在第一產物保險的年資已逾16年,勞雇關係持續相當時間,並不疏遠,且公司並未提出謝曾遭懲戒或長期不適任相關證明,只因謝1次違規事件就解僱,並不合理,另謝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訴,屬合法行使權利,不能作為破壞勞資信賴關係的正當事由,且若要懲處謝,尚有其他替代手段如記申誡、記過處分,故判謝勝訴,要公司按月給付謝月薪直到復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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