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繫安全帶被照相開罰 主張有「哆啦A夢」逆轉
2022/02/23 20:29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車主去年開車行經國道時,被拍到未繫安全帶遭開罰3000元,陳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安全帶上裝有「哆啦A夢」圖樣的藍白色護套,若未繫安全帶,照片B柱與左肩處理應會有藍白色的護套,因照片中無,可證明有繫,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審理後,認定告發相片無法證明陳違規,判撤罰。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指出,根據警方告發相片,當時駕駛身穿白色立領上衣,未見駕駛左肩上方往右下延伸有出現黑色安全帶,僅見駕駛身上白色立領上衣左肩部分出現藍灰色陰影,依照相片,無法清楚顯示駕駛左肩位置有無安全帶覆蓋,駕駛是否有未繫安全帶的行為,容有合理懷疑,且警方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判定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10日下午,陳姓車主駕駛名下休旅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68公里時,遭國道警察以攝影機蒐證,指陳沒有繫安全帶依法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3000元,但自認有繫安全帶的陳收到罰單後,認為罰單的告發相片不清晰,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照片中僅能判別駕駛座上有人,並且左肩至胸口處有明顯粗條狀陰影,因有安全帶護套,所以能判斷有繫上安全帶是,因為該輛休旅車黏有「哆啦A夢」款的藍白色安全帶護套,若無繫上安全帶,休旅車B柱位置,應能明顯看到懸空的護套,但從照片上並無法目視。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認為,交通裁罰爭訟案件,屬於國家行使處罰高權的結果,既然是處罰人民,而與刑事罰類似,當事人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規事實,且適用「無罪推定」及「疑則無罪」原則,且其證明程度,至少應達到「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蓋然率99.8%以上,或稱真實確信的蓋然性),才可說已盡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