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居民提告求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 敗訴理由曝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給中油前,已由海岸管理審議會專業委員就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進行充分考量與判斷,並就開發地作出限制,故許可處分並無違誤,判環團與居民敗訴。圖為北高行外觀。(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觀塘工業區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通過環評,2018年獲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但環團與桃園居民葉斯桂等人為保護藻礁,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核發「許可」前,已經由海岸管理審議會對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作充分考量與判斷,並限制只能進行2項與工業專用港無直接關聯的工程,故原告提告並無理由,昨判敗訴;可上訴。
北高行根據「保護規範理論」認為,本案應先討論原告是否為受保護對象,而葉斯桂、彭玉麟、戴兆華3人的居住地點在開發基地10公里範圍內,屬於利害關係人,屬當事人適格;但潘忠政、程美玲居住地點不在範圍內,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環團並非自然人,均屬當事人不適格。
北高行也指,內政部海審會核發許可前,曾推派委員辦理現地會勘,並於會議中要求中油對管理海岸、藻礁等議題,持續補充具體作法,而會議的組成、程序及決議內容,均符合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
再者,海審會委員對海岸保護等相關議題已作充分考量與判斷,且允許中油進行的2項工程「先期填地工程(5公頃)」及「聯外道路(2公頃)」,與工業專用港無直接關聯,至於與工業專用港直接關聯部分,則要求中油在取得相關審查許可前,不可開發使用,故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並無違誤,認原告提告並無理由,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