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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主播性騷擾女員工 自薦當男友還帶到小房間關燈

士院認定,男主播對女員工提及「男朋友」言論以及關燈舉動,確實讓女員工感到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判賠1萬6000元。(資料照)

士院認定,男主播對女員工提及「男朋友」言論以及關燈舉動,確實讓女員工感到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判賠1萬6000元。(資料照)

2022/02/03 13:3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內公廣集團旗下某頻道男主播,被同台女員工指控以開玩笑口吻稱「我如果對妳腳來手來」,還把女員工帶往小房間途中自薦「選男友要選我這種已婚的比較好」,進房後又關燈,均已構成性騷擾,男主播遭求21萬多元。士林地院認定男主播提及「男朋友」言論與關燈舉動確實讓女員工感到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判賠1萬6000元;可上訴。

女員工告訴法官自己首度被性騷擾發生在2020年6月中旬,當下她與男主播在前往茶水間途中相遇,男主播說「我如果對妳腳來手來,妳會不會不喜歡」。

同年月26日,男主播又說要帶她去「秘密基地」,途中提到「選男友要選像我這種已婚的比較好」、「整個台內沒有人比我更適合當妳男朋友」,同時不經意觸碰她的手背,待她進入小房間時,男主播不但把門鎖上還說「我現在要做一件讓妳驚訝的事」,隨後關閉電燈並反問她「妳怎麼沒有尖叫啊」。

女員工為此焦慮、失眠、發抖長達3個月,最後在同事支持下向電視台提出申訴,電視台起初雖作成「申訴成立」決議,經男主播提出申覆,電視台反決議「申覆不成立」,她決定提告求償21萬多元。

男主播認為,假設如女員工所稱,6月中旬曾遭性騷擾,代表女員工已起戒心,同月26日2人根本不可能私下共處,且正常來說,性騷擾被害人面對加害人必定產生逃避、厭惡之感,女員工卻未經主管指派,主動參加由他主持的標題討論會議,況且,申覆結果僅認定他單獨帶女員工赴小房間的行為有所不當,卻與性騷擾有別。

男主播也強調,女員工案發後數度赴他的臉書粉絲專頁按讚,更與同台台語女主播相約時,也邀請他誦讀台語俗曲唱本,因此他自認免賠,反認女員工「無稽」。

士院根據電視台申訴、申覆決議,以及證人證詞,認定男主播把女員工帶進小房間途中提及「男朋友」言論,以及在小房間內關燈舉動,確實讓女員工感到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判賠1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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