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扁家洗錢纏訟13年 郭銓慶向高院請求免刑
涉協助扁家洗錢的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主張,他自白犯罪,偵查期間供出重要案情,援引證人保護法規定,請求應獲判免刑。(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審理前總統陳水扁捲入的國務機要費,傳喚涉協助扁家洗錢的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郭銓慶纏訟至今長達13年,一度被判免刑,但更一審被依洗錢等罪判刑7月,他主張,自白犯罪,偵查期間供出重要案情,援引證人保護法規定,請求應獲判免刑。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於2017年裁撤)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嫌國務費、南港案、龍潭購地及疑洗錢案,於2008年12月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等人,部分案件已判有罪確定,陳水扁所涉案件尚在台北地院或高等法院更審中,數案則因阿扁健康不佳,獲裁定停審;至於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則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中。
郭銓慶因扁案涉訟至今已13年,一審被依賄賂罪判刑6月、減為3月、二審判免刑,更一審判決認定,郭銓慶在南港展覽館案中,透過被告蔡銘哲行賄吳淑珍約新台幣9000萬元,又涉嫌共同參與洗錢,兩罪各被判刑6月、2月,合併定應執行刑7月徒刑。
最高法院將郭銓慶被控圖利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就他在南港展覽館案洗錢及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撤銷發回更二審。
高院更二審受命法官李世華今傳喚郭銓慶進行準備程序庭,郭銓慶透過律師主張,他自白犯行,且在偵查期間供出重要案情,也說出其他共犯,應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請求判他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