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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女「因為愛」傳裸照 2男友賠錢換和解

    少女小桃的爸媽得知此事,拉著女兒到警局提告,呂、余賠錢換和解,獲法官輕判他們緩刑4年。(示意圖)

    少女小桃的爸媽得知此事,拉著女兒到警局提告,呂、余賠錢換和解,獲法官輕判他們緩刑4年。(示意圖)

    2022/01/08 12:4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14歲的少女小桃(化名)渴望愛情,她透過交友軟體在1個月內結識23歲呂男和18歲余姓大學生,她為了證明自己愛他們,竟把裸照傳給呂、余,小桃爸媽得知此事,拉著女兒到警局提告,呂、余賠錢換和解,獲法官輕判他們緩刑4年。

    判決指出,2020年6月,18歲余姓大學生透過交友軟體SOUL結識小桃,雙方聊沒幾天就變成男女朋友,小桃為了證明自己愛對方,竟在余男勸說下,把自己的裸照傳給余男欣賞;同年7月,小桃又在交友軟體認識大學剛畢業的呂男,她同時交往余、呂兩男,且同樣為了證明自己愛對方,也把裸照傳給呂男。

    小桃爸媽事後得知此事,拉著女兒到警局報案;高雄地院審理時,余、呂都坦承犯行,但強調沒有脅迫小桃拍裸照,一切都是「因為愛」。

    法官認為,小桃和呂、余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後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在聊天時請求A女傳送自拍裸照,與利用少年無知騙取猥褻行為照片再加以散佈者情況不同,且犯罪動機、手段尚非惡劣,加上他們事後都賠償和解,因此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徒刑1年8月、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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