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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iPhone騙炮國中生還玩3P 男網友花120萬獲判緩刑

謝男以金錢、手機騙炮2少女與他「玩3P」得逞。基隆地院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情境照)

謝男以金錢、手機騙炮2少女與他「玩3P」得逞。基隆地院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情境照)

2022/01/06 16:2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謝姓男子3年前在臉書認識14歲國中生小芬(化名),以2000元及1支iPhone手機騙炮小芬後,再以2000元利誘小芬找來閨密小美(化名)「玩3P」得逞。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謝男2年徒刑,但審酌謝已賠償2少女合計台幣120萬元,給予謝男緩刑3年機會。

判決指出,從事物流工作的謝姓男子,3年前8月間透過臉書認識小芬後,騙小芬只要跟他發生性行為就給她2000元及1支iPhone手機做為代價。小芬信以為真,搭謝的車到摩鐵開房間,卻沒拿到2000元與iPhone手機。

未料,謝男食髓知味,再以小芬只要找女同學一起「玩3P」,就可以賺到2000元,小芬真的找來閨密小美(化名),與謝男一起到摩鐵開房間;謝男與小芬、小美各發生1次性行為。

案發後,謝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利誘小美,只要小美拍攝與他人性行為、自慰之性交或猥褻影片,就可獲得1萬元報酬,被小美拒絕,才未能得逞。

小美的父親無意間發現女兒與謝的手機對話,得知此事報警。謝男坦承與小美、小芬共發生3次性關係,另利誘小美拍猥褻影片給他,檢方調查後,將謝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以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起訴。

判決指出,謝與小美、小芬共發生3次性行為,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併判謝2年徒刑,但法院審酌,謝坦承犯案並深表悔悟,與小美、小芬家人達成和解,共賠償2人合計120萬元;2少女的家人也願意給謝男1次自新機會,給予謝男緩刑3年機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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