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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逼我走絕路!母帶子輕生獲救 法官「顯可憫恕」輕判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女「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兩度減刑,維持一審3年的原判。(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女「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兩度減刑,維持一審3年的原判。(資料照)

2022/01/05 12: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張姓女子與前夫育有1子,兩人離婚後仍同住一起,前夫於離婚後不到2個月,要把幼子交給女友照顧,張女萬念俱灰之下,先迷昏兒子,再帶兒子輕生,她同時傳簡訊給前夫,「(你)現在跟小三逼我走絕路」、「我走了,兒子我帶走了…不需要小三自以為很了不起說要照顧」,前夫趕緊返家,母子兩人送醫獲救,法院認為張女觸犯殺人未遂罪,其動機跟仇怨逞兇鬥狠、無差別殺人不同,以「未遂」與「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兩度減刑,輕判徒刑3年,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40多歲的張姓女子,與前夫育有一個年幼兒子,兩人因故於前年(2020年)離婚,但仍同住彰化縣住處,前夫另交女友,想把兒子交給女友照顧,引發張女的不滿,前年7月29日上午,先用安眠藥迷昏兒子企圖同歸於盡,並傳送簡訊給前夫,「老公,謝謝你的照顧也謝謝你的無情,你還是我最愛的人,現在(你)跟小三逼我走絕路」、「我走了,兒子我帶走了,他是我辛苦懷胎生下的,不需要小三自以為很了不起說要照顧」。

前夫接獲訊息後,很快返家並將已經昏迷的母子送醫,兩人急救後倖免於死,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一、二審認為,張女觸犯殺人未遂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應該加重其刑,不過,她屬於殺人「未遂犯」,可減輕其刑,另外,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可以減輕其刑,殺人罪最低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雖因未遂而減刑,但最輕量刑仍是逾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度實屬甚重。

法官認為,張女罔顧對兒子的保護教養義務,但卻是因一時情緒低落,對前夫要求把幼子交給其女友照顧而心灰意冷,一時失慮,「當下糾結複雜心情,亦可想見」,這種動機與一般謀財害命、出於仇怨逞兇鬥狠、無差別殺人等動機殺人犯行,顯然有差別,援用刑法59條再酌量減輕其刑,兩度減輕之後,判決徒刑3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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