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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 》林岱樺涉政治獻金案筆錄被竊 女調查官記過2次

    林岱樺曾出示調查局人員前往其大寮服務處了解筆錄外洩影像。(資料照,圖林岱樺服務處提供)

    林岱樺曾出示調查局人員前往其大寮服務處了解筆錄外洩影像。(資料照,圖林岱樺服務處提供)

    2022/01/03 12:0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調查局南部機動站去年追查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被檢舉疑涉政治獻金一案,卻發生陳姓男證人竊取證人筆錄的案外案,調查局已對此案作出行政懲處,丟失筆錄的女調查官盧彥竹,被記過2次,當時也在一旁的調查官駱立凱,則記申誡2支。

    林岱樺則曾於事發後表示,陳姓選民接受調查後,將調查局「文件」帶到服務處,服務處人員主動請調查局人員到場了解,並非外傳的通風報信,遑論施壓關切。

    此次南機站被竊調查筆錄一案,起源於林岱樺被檢舉疑涉政治獻金等案,南機站去年約談陳姓男證人,當天由駱姓男調查官負責偵訊,盧姓女調查官則協助製作筆錄,詢問結束後,駱男先離開詢問室,盧女整理好1式3份的筆錄後,等待證人在這3份筆錄簽名。

    不料,陳姓男證人發現盧女當時正低頭滑手機,他竟趁簽名的空檔,迅速取走1份筆錄及調查局提示的資料,盧女則渾然不知,還誤以為少印1份筆錄,臨時又加印1份給陳男簽名,證人之後即不動聲色地離開南機站。

    南機站證人筆錄被偷事件發生後,調查局即於去年9月8日修訂「犯罪調查作業手冊」規定,新增3項規定,首先,新增辦案人員於詢問證人時,均應全程注意目視證人動態,留意卷宗收置,以免證人窺知非經提示的證據資料,另應於詢問結束後,確認證人並無將筆錄等證據資料攜帶離開。第2,新增辦案人員於詢問室內,非有急迫公事,不得在內使用手機,確保全程掌握受詢問人動態。第3,修正本局辦案人員於詢問嫌疑人時,均應全程注意目視其動態,並增訂應於詢問結束後,確認嫌疑人並無將筆錄等證據資料攜帶離開等內容。

    據了解,基層調查官針對在詢問室內,非有急迫公事,不得在內使用手機的新規定,紛紛感到不太適應,基層調查官認為,許多關於案件的質問及內部訊息往來,都需仰賴手機聯繫,調查官在詢問室內使用手機,並不一定是因為私事,不少基層調查官認為此項規定疑有矯枉過正之虞。

    不過,也有調查官對於製作筆錄時不能使用手機的規定,認為立意良善,指製做筆錄若遇到臨時有問題需要增、刪、減的情況時,調查官可透過內部電腦的案件執行系統,進行橫向溝通,並不一定要使用到手機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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