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釀1死3傷悲劇 雄院裁定「酒駕致死罪」羈押理由曝光
2021/12/28 12:59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市黃姓駕駛26日晚間涉嫌無照酒駕撞死行人致1死3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昨晚複訊黃姓被告後,認定他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雄院則依「酒駕致死罪」裁押,雄院解釋,並無變更法條疑義。
雄院發言人、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檢方聲押書中,罪名包含「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及「酒駕致人於死罪」,法官根據卷證資料,無法釐清黃男肇事時是為了超車才撞人,還是直接撞上,對於能否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有疑問,才會依依酒駕致死罪裁押,沒有變更法條的問題。
由於酒駕致死可處3至10年徒刑,如以殺人罪論,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檢方認為,黃男於2006、2009年曾因酒駕案件為警移送,仍心存僥倖,明知個人因飲酒已達嚴重酒醉,無法安全駕駛的狀態,也無法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辨別交岔路口及注意車前狀況,行駛於人車眾多的道路上。
在無法適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下,竟仍基於縱使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其駕車撞擊致死傷,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未來偵查時,仍不排除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方向偵辦,期扼止酒駕害人案件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