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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查獲衝鋒槍竟反控警違法 法官打臉:搜索有急迫性

桃園市徐姓男子被查獲持有衝鋒槍,在法院審理時主張警方違法搜索;法官認為員警查緝槍械壓力,「非事後審判者可比擬」,認具證據力,將徐判處5年8月徒刑。(記者余瑞仁攝)

桃園市徐姓男子被查獲持有衝鋒槍,在法院審理時主張警方違法搜索;法官認為員警查緝槍械壓力,「非事後審判者可比擬」,認具證據力,將徐判處5年8月徒刑。(記者余瑞仁攝)

2021/12/14 21:02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徐姓男子車上藏放1把衝鋒槍,被曾在軍中當彈藥士6年的邱姓警員隔著車窗一眼看出應非玩具槍,緊急打開車門扣得槍枝,經桃園地檢署將徐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徐主張員警違法搜索,但法官認為員警查緝槍械具高度危險,「壓力非事後審判者可比擬」,並考量邱員搜索並無惡意、且有急迫性,認為扣案槍彈具證據力,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徐判處5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去年8月向不詳人士以15萬元購得1把具殺傷力的非制式衝鋒槍及13顆非制式子彈,不久後因駕車違停被桃園市警局大溪分局員警盤查,當場發現車內的槍枝而開門搜查送辦,經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徐男主張警方違法搜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發現當晚邱姓、張姓警員在查驗徐的身分後,邱走向徐男示意「要檢查車輛」,徐以警方並無搜索票回絕,邱員即持手電筒照向車窗內部,見右前座腳踏墊有1把黑色槍枝,徐稱「那是玩具BB槍」,邱詢問:「可以看一下嗎?」徐沒回應而往駕駛座走去,員警命他不要到駕駛座,徐回不然怎麼開車門?而上車發動引擎,邱員緊急打開右前車門伸手拿到槍彈,徐卻急踩油門離去,槍枝被邱員扣案,事後將徐查緝到案送辦。

法官認為,邱員透過車窗查看而開啟車門,已構成對車輛的搜索;而徐男未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也稱「不同意警察打開車門」,認為警方是違法搜索;邱員證稱徐男當時神情緊張、不自然,邱並稱曾在軍中服役6年、擔任彈藥士,依經驗能看出車內槍枝的光澤、樣式和一般BB槍不同,判斷「應為具殺傷力的槍枝」。

法官認為,邱員依經驗、盤查時情況及槍枝外觀,有合理事由對徐產生持有具殺傷力槍械的懷疑,而警方查緝槍械具高度危險性,得在極短時間判斷、掌握狀況,「其壓力非事後立於審判者的角度做合理性審查時所能比擬」,在判斷是否發動搜索、符合搜索要件時,應容許有較大空間。

法官認為,邱當下判斷、打開車門而查扣槍枝,是出於急迫及不得已而為之,不可能要求員警當下聲請搜索票或報請指揮;此案邱員執行搜索顯非出於惡意、且有急迫性,經權衡警方違法搜索情節、徐男危害治安程度,認定扣案槍械具證據力,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將徐男判處5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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