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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目睹同為金融界主管夫偷吃 求償200萬獲賠

一名太太指控同樣在金融界服務的丈夫,與出生中國的小三外遇,對2人提告獲賠45萬元。(示意圖)

一名太太指控同樣在金融界服務的丈夫,與出生中國的小三外遇,對2人提告獲賠45萬元。(示意圖)

2021/11/04 11:1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太太提出LINE對話紀錄指控同樣在金融界擔任主管、收入達3至4百萬的丈夫與出生中國的小三外遇,她還目睹2人親密行為,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但丈夫說太太偷解鎖手機,LINE不能作為證據,台北地院考量太太非以強暴威脅手段取得證據,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判2人應連帶賠償45萬元;可上訴。

太太主張,丈夫與小三自去年起傳LINE示愛,除日常關心外,還包括:「什麼味道、妳沒洗澡喔、我去幫妳洗掉…」、「妳、穿這件大衣裡面不穿、希望會成功」、「除了我,還想吃什麼嗎」、「那就吃我」、「跟妳在一起後,就不會想找別人」、「我要結束我的婚姻創造自己的未來」等語,2人並於今年1月10日發生親密行為被她撞見。

太太認為即便夫妻感情不睦,也不得作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藉口,更不得藉此主張婚姻早有破綻,且全家人都知道先生的手機密碼,訊息畫面也是她無意間發現並翻拍,並無解鎖一事。

但先生認為太太非法取得訊息內容並翻拍,已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核心價值與隱私權,並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即使法院認有證據能力,也單純是他與友人間對話,無法證明外遇;他也強調,夫妻從前年起因生活習慣以及對子女教養問題的觀念不一,至少已分房睡2年,可見2人所為與婚姻是否圓滿,不具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若認定他應該賠償,也應審酌他長期遭太太忽視,且太太在本件糾紛發生後便搬回娘家,對兒女不聞不問,更積極進行離婚協商程序、要求分配他的財產,全然無意挽回家庭生活,加上他年薪遠少於太太、名下房屋多為父母資產等情,對他求償200萬元實屬過高。至於小三僅簡短否認外遇。

北院根據親密照片、LINE訊息內容,認定2人侵害配偶權。北院並解釋,刑事訴訟法所中違法取得證據規定,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不法,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非法偵查,藉以保障人民基本權。

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被告不會因強大司法權造成弊端,因此民事庭就證據能力的審查密度,應採較為寬鬆的態度,若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任意以欠缺證據能力為由而拒絕採信。

北院指出,本件先生並未舉證太太違法解鎖手機,且太太非以強暴脅迫手段採證,加上事涉男女私密之事,難有其他舉證方式取代,因此認太太舉證方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審酌雙方學、經歷後,判2人應賠償太太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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