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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縱放酒駕男 前礁溪副分局長、2員警無罪

前礁溪分局賴姓副分局長與2名員警被控疏縱人犯,法院判無罪。(記者林敬倫攝)

前礁溪分局賴姓副分局長與2名員警被控疏縱人犯,法院判無罪。(記者林敬倫攝)

2021/10/28 17:25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莊姓男子酒後駕車被警方攔查,憂心遭重罰逃逸,逆向撞到警車,時任礁溪分局賴姓副分局長遭控,莊父找上蔡姓縣議員關心,賴於是指示承辦的張姓、許姓員警「放人」,檢方也依縱放人犯罪起訴賴與2名員警;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等人所逮捕、拘禁的對象,不符合現行犯要件,故判3人無罪。

莊男去年5月3日下午7點騎機車行經頭城鎮三和路附近,形跡可疑被許姓員警鳴笛攔查,莊男擔心酒駕被逮,騎車逃逸,逆向撞到警車才停下。

莊男酒測值為每公升0.15毫克,加上撞警車,被礁溪派出所許姓、張姓員警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現行犯上銬逮捕,在所內製作筆錄,經生理平衡測試後,還另外銬上腳鐐。

莊男父親得知兒子闖禍,通知蔡姓縣議員到派出所關切,蔡姓議員打手機連絡賴姓副分局長處理,不久賴就認為莊男是不慎擦撞警車,非蓄意衝撞,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且事故是警方攔查所致,非一般交通事故,不用移送地檢署,指示許員、張員放人。

許員致電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不要移送整件事故,「這是賴的意思」,因此撤回事故卷宗,檢方依據證人等證詞,查出事後賴還指示交通事故的呂姓承辦員「刪除」案號。

但賴否認疏縱人犯,他向檢方供稱,警政署函釋攔檢行為不算交通事故,莊男會摔倒是因為警方攔查,而非飲酒,不符合公共危險要素,討論結果是用「行政罰開單」,對於要求刪除案號一事則一概否認。

許姓警員則喊冤,當天向賴副分局長報告完案情後,賴即解釋衝撞行為不是故意,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當時是攔查行為,不屬道路交通事故;張員則說,賴因為認為不構成妨害公務與公共危險,因此只有開單沒有移送。

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莊男不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名,不符現行犯與準現行犯逮捕要件,賴姓被告等人所逮捕拘禁的對象,不符合縱放人犯依法逮捕之人的相關規定,因此判3人全數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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