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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攤商割傷比中指客人 辯已下跪求輕判遭駁回

台中市李姓女攤商不滿客人比中指,拿出水果刀理論,結果割傷對方遭提告,女攤商被判拘役30天後上訴,但台中地院審理後仍駁回。(資料照)

台中市李姓女攤商不滿客人比中指,拿出水果刀理論,結果割傷對方遭提告,女攤商被判拘役30天後上訴,但台中地院審理後仍駁回。(資料照)

2021/10/21 21:01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女攤商前年底與客人交易過程起糾紛,她不滿對方比中指拿出水果刀理論,結果割傷對方遭提告,案經檢方起訴判拘役30天,李女認為量刑過重上訴,辯因領有身障手冊且已向對方下跪道歉等理由,希望輕判,但台中地院審理後仍駁回。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型的認事用法都無違誤,量刑也已詳加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沒有逾越法定刑度或顯然過重,也沒有所科之刑罰與罪責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的瑕疵可指,法院應予尊重,尚難逕認原審的刑罰裁量有何失當的情事,駁回李女訴請,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前年12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西屯區某市場擺攤的李姓女攤商,與前來消費的蔡姓客人因故起口角衝突,期間李女不滿對方朝她比出中指,雙方因而發生拉扯,一陣理論未果,李女拿出放在皮包內的水果刀揮舞,過程中割傷蔡的手指,造成蔡右手中指撕裂傷。

蔡事後提出傷害告訴,全案經台中地檢署偵結,依傷害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李女遭判拘役30天,得易科3萬元;但李女收到判決書後,認為量刑過重,上訴台中地院。

李女辯稱,本身是身心障礙者,領有手冊,也是低收入戶,當初是一時氣憤,而且對方與她拉扯,才會拿刀理論,事後已向對方下跪道歉,且疫情期間已經沒有工作,生活十分困難,無法負擔易科罰金的金額,希望法官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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