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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出納侵占公款 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判刑8月定讞

涉嫌包庇出納侵占公款,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獲判8月定讞。(資料照,取自臉書)

涉嫌包庇出納侵占公款,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獲判8月定讞。(資料照,取自臉書)

2021/10/12 11:1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屏東縣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因賄選案2018年遭判入獄,歸另被查出未依法舉報公所出納侵占清潔規費及代辦費29萬多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判歸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二審改依「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刑8月、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駁回歸上訴定讞。

本件貪污共有3名被告,歸曉惠於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擔任鄉長;蘇美蓮自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擔任公所主計主任;孫亞譓自2012年4月6日至2016年6月8日擔任鄉公所出納,負責向三地門清潔隊收取清潔規費。

孫亞譓因家庭經濟拮据,竟從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1月12日間,收取9筆清潔規費、幼兒稚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共計29萬多元後,卻未如實向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水門辦事處解繳入庫,經內部人員查出,歸曉惠及蘇美蓮涉嫌包庇,3人均遭屏東地檢署起訴。

孫亞繐在屏院一審時認罪,被依2個侵占公有財物罪併判2年11月、褫奪公權3年,另偽造文書罪獲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月,由於檢、辯均未上訴已定讞。

至於否認犯罪的歸、蘇,遭屏院認定未真切反省己過,但考量孫亞繐已繳回侵占款項,對2人犯罪造成的損害稍有彌補,依「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判歸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蘇被依「會計人員不舉發貪污罪」判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蘇另因犯後態度尚佳,獲緩刑2年。

歸、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時,蘇撤回上訴。二審審酌歸就職時,蘇亞譓早已侵占公款,歸並未提供庇護,但歸得知政風處函調資料後,還指示下屬重新製作清潔規費、幼兒園保育費及代辦費收入明細表,以掩飾蘇的犯行,改依「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刑8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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