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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樓上鄰居發聲響 男潑汽油引火災 判刑1年半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考量他為精神病患者,且坦承犯行,予以緩刑3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考量他為精神病患者,且坦承犯行,予以緩刑3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1/09/19 14:07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26日凌晨因不滿樓上鄰居發出聲響,竟攜帶汽油到鄰居家門口縱火。所幸鄰居及時發現火勢,將火撲滅,未釀成嚴重災害。陳男發現有員警到場,自知理虧,向警方自首自己就是縱火犯。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考量他為精神病患者,且坦承犯行,予以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陳男為輕度智能不足併精神作用物質誘發的精神病患者,因不滿樓上鄰居半夜發生聲響,受到病症影響,竟於案發時持裝有汽油的桶子及打火機,到鄰居家門口,先將汽油潑灑到鄰居住處鐵門上,並將掛在鐵門上的雨傘及地面上的書本用打火機點燃,再往鐵門丟去,引發火勢後離開現場,造成鐵門燻黑、書本及雨傘燒毀。

所幸鄰居深夜聽到聲響,及時發現火勢,利用臉盆裝水,從內部門縫往鐵門處潑灑,撲滅火勢,避免房屋遭燒毀;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時,陳男自知難逃法網,主動向員警表示自己是肇事人,願意接受調查。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雖然已經著手放火,但尚未燒燬住宅主要結構,就被被害人及時發現並撲滅火勢,因此犯罪行為應僅止於未遂階段,依法減輕其刑;加上陳男因使用安非他命多年,出現幻聽、被害妄想等情形,於案發時受到精神症狀影響,只想到縱火而無法思及其他處理方式,經醫院鑑定患有類思覺失調性疾患及情緒不穩合併精神症狀。

考量陳男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依規定得減輕其刑,且於案發後主動向員警自首,坦承犯行,故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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