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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宮體貼上門打掃 赫見老公租屋處掛曬小三內衣褲

新竹地院。(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地院。(記者蔡彰盛攝)

2021/09/12 23: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崩潰!陳姓女子體貼地前往在外地工作的老公租屋處,想幫先生打掃一下,赫然發現屋內到處都是小三的內衣褲、睡衣與日常用品,打電話給小三「宣示主權」竟讓對方變本加厲,東西越放越多,陳女憤而休夫並向新竹地院提告要小三賠償百萬,小三雖辯稱與人夫運動流汗,借他租屋處洗澡更衣,但法官認定小三將內衣褲吊掛在人夫租屋內公開空間曬衣繩,絲毫不避諱顯然有違常理,判賠正宮50萬元!

陳女說,先生江男因工作前往新竹縣湖口鄉任職並租屋居住。蘇女明知江男已婚,卻於今年3、4月間開始與江男交往同居。4月7日她前往先生租屋處想幫老公打掃,赫然發現屋內處處有蘇女日常生活用品及換洗衣物,且2人下班後一同回到江男租屋處。

她4月13日打電話給蘇女表明自己正宮身分,要求對方不得再與先生交往,但蘇女仍無動於衷,5月3日再去老公租屋處時,發現蘇女日常生活用品不減反增,且當天蘇女仍與江男下班後一同回到租屋處,讓陳女5月底憤而與老公離婚,且認為蘇女行為顯已逾越與有配偶之人交遊應謹守之界線,侵害她的配偶權,讓她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因此對蘇女求償100萬元。

蘇女堅稱與江男間僅係公司同事關係,她下班後偶爾會與江男一起跑步運動,討論工作內容,因運動流汗而到江男租屋處借用浴室洗澡及更換衣物。堅稱二人未發展感情,亦未曾發生性關係,更未有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的不正常往來。她說陳女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二人有同居、發生性行為事實。

法官根據江男與蘇女LINE對話內容,江男「想我嗎?我愛妳!」蘇女「想你啊!好想好想好想!我愛你!」等語,實與一般同事友人間之互動有別,2人已逾越正常社交往來之範疇。

此外,蘇女內衣褲、盥洗用品放在江男租屋處,2人衣物同樣置放於衣櫃,生活用品交錯混雜置放,蘇女內衣褲吊掛在江男租屋內公開空間曬衣繩,絲毫無需避諱,儼然同居一室,關係非比尋常,衡諸常情,若非具相當程度親密關係,蘇女豈有可能會於一般已婚男性友人住處盥洗,並於人夫租屋處內隨處可見多件自己的女性衣物、內衣褲、睡衣、保養品、牙刷、漱口杯等,且公然吊曬內衣褲,顯與常理有違。

由於蘇女所為已破壞夫妻間婚姻生活信賴基礎,干擾陳女與其配偶於婚姻關係中忠實義務及保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已達不法侵害配偶權而情節重大,最後判蘇女需賠償正宮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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