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闖紅燈挨罰 提「監視器影像覆蓋」獲判撤銷
高雄女子在台中騎車被控闖紅燈罰2700,因路口監視器影像覆蓋不用罰。(資料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市劉姓女子前年9月在台中市騎機車經三民路、成功路口,闖紅燈被警攔下,開單未限期到案,被加重處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1年後,劉女越想越不服氣,認為未附違規照片佐證其違規,決定向高雄地院聲明異議,因路口監視器畫面因年久被覆蓋,該名開罰員警製作的職務報告,也沒有描述舉發過程,高雄地院認定事證不足,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前年9月間的一晚,劉女到台中市區,騎乘機車經三民路口,因闖紅燈被員警取締開罰,又未於期限內到案繳罰,也未向裁決單位提出陳述,高市交通局去年底裁罰她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但劉女發現裁決書上寫違規車輛為「汽車」,但當時她卻是騎機車被攔,是否為台中警方搞錯?但畢竟不是裁決書所載的「汽車駕駛人」,加上警方未附她「闖紅燈」的影像或證據,合理懷疑她的機車並非裁決書上的違規汽車,故聲明異議要求撤銷裁罰。
高市交通局別以員警均經專業訓練,高雄、台中的員警都一樣,不可能有誤判情事,況且,當事人劉女也在告發單上簽了名,當時顯然並無異議,劉女事後要求提出影像佐證,因已距舉發時間已超過1年,違規的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覆蓋,此外。依常規現場舉發不需以影像為佐證,因為違規過程被員警親眼目擊,告發程序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交通違規裁罰,主依員警舉發單及職務報告,劉女雖曾簽了名,但僅證明劉女已接收警方的通知,但此簽名並不能成為她承認違規的證據,況且,該名員警的職務報告中,也未提及目擊劉女違規的過程,也無任何可參考的相對位置,若交通局欲告發劉女闖紅燈,需再積極舉證,最後因違規事證不足,判撤銷劉女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