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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警函送2名乞丐 法官用一個理由裁定不罰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兩名乞丐不罰,圖為去年知名的「24歲短褲妹」乞討畫面,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定兩名乞丐不罰,圖為去年知名的「24歲短褲妹」乞討畫面,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1/07/31 12: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多數人見過乞丐,卻可能不知「行乞」違法,台中市警局六分局移送4件「行乞」的裁罰案,其中,許姓男子1人被函送3次,另1件是洪姓男子,不料,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卻裁定不罰,理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警方雖「勸阻」,還開「勸導單」,但兩名乞丐卻是在隔一段時間之後,再度現身乞討,並非「同一行為接續」,據此裁定不罰。

裁定書指出,許男在今年3月12日晚間,於中市逢甲路與逢甲20巷口乞討,中市警局六分局勸導後,事隔數天,3月16、23、25日晚間,又見他在同一地點乞討,再時隔1個多月,5月14日又於同一地點見他行乞,遂將他分成三案,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六分局強調,員警巡邏見他於路旁行乞,於路口擺設鐵製零錢盒,向路過不特定民眾乞討,許男於警詢中坦承,「我因沒錢吃飯,身體有病痛,到被查獲地點以跪趴姿勢行乞」,他宣稱行乞不到3分鐘,就被警察查獲,沒有任何所得。

洪姓男子則是在今年4月3日晚間,也是在逢甲路20巷口行乞,員警勸阻之後,於1個多月後,又在5月8日晚間行乞,洪男於警詢坦承,「沒錢吃飯,眼晴看不太到,才會到被查獲行乞」,警方認為已於4月3勸導,事隔1個多月又再行乞而函送裁罰。

台中簡易庭卻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所謂「勸阻」,指的是口頭或書面為之,經過一定期間,前階段行為仍「接續」,可認定為不聽勸阻,而取締處罰(例如禁菸場所抽菸,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菸,前階段行為接續)。

簡易庭法官認為,許男於3月12日行乞被勸導,當時停止行乞,事隔數天甚至2個月後,員警又見他行乞,這是兩件事,並非「前階段行為接續」,也不是「同一行為接續」,如果警察每次見他行乞,都開勸導單,許男還是當場繼續行乞,才構成「同一行為接續」,才能據此開罰,洪男的狀況也相同,他於4月3日行乞被勸阻,再度行乞是5月8日,時隔1個月餘,「難認屬同一行為」,據此裁定2人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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