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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具店蹲下偷拍女子裙底 「攝狼」慘了

張姓男子在文具店持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判拘30天,沒收手機。示意圖,非當事人犯案工具。(記者李立法攝)

張姓男子在文具店持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判拘30天,沒收手機。示意圖,非當事人犯案工具。(記者李立法攝)

2021/07/24 09:0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男子跑到文具店持手機偷拍女子裙底風光,被害人發現後氣得報警將「攝狼」送辦,屏東地院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張男拘役30天,犯罪工具iPhone手機應沒收,得易科罰金及上訴。

張男去年4月間在屏東1家文具店內,見1名穿著裙子的女子在選購商品,竟起色念,偷偷接近該名女子,並蹲下身體,手持iPhone手機,趁被害人不注意竊錄裙底隱私部位,被害人查覺異狀,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根據店內監視器,掌握該「攝狼」身分及犯行,張男到案後,百口莫辯,坦承犯行,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屏東地院認為張男侵害被害人隱私權事證明確,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張男拘役30天,還要沒收犯罪工具iPhone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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