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里幹事A百餘萬里辦公費 向檢廉自首繳回公款換緩刑
基隆市3名里幹事利用商家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向區公所核銷支出,按月詐領「里辦公費」,基隆地檢署今偵結將吳等3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吳姓、謝姓與江姓里幹事,利用商家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向區公所核銷支出,按月詐領「里辦公費」,累計A走100萬餘元公帑。基隆地檢署今偵結將吳等3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但考量3人向廉政署自首,已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起訴書指出,吳姓男子自2010年1月間起,擔任基隆市中正區公所里幹事,謝姓、江姓女子則分別自2013年1月、2017年3月擔任中正區公所里幹事。
基隆市中正區公所依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等規定,按月編列4萬5000元里長事務補助費,供里長支付文具、郵電與水電等其他因公支出的費用。
吳等3人明知這筆4萬5000元,扣除4萬1000元直接撥給里長外,其餘4000元用做里辦公費,須依法覈實檢據核銷;未料,吳等3人竟向茶行、餅店等商行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偽填有購買茶葉等支出後,向區公所核銷該支出,按月詐領4000元里辦公費。
吳男先後77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共侵占公款61萬6000元(吳同時兼任其他里的里幹事,累計核銷154筆);謝女累計53次,共侵占公款41萬2000元(謝女同時兼任其他里的里幹事,共核銷103筆;江女則詐領公款4次、共1萬6000元。
檢方認定,吳男等3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為涉犯刑度7年起跳的「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等罪,但考量吳等3人向廉政署自首,且已繳交犯罪所得,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3人緩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