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戲水池溺水亡 幼兒園負責人等3人判刑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前年8月,新北市林口區私立福林幼兒園發生一起4歲女童溺水昏迷案件;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幼兒園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致老師因師生比過高,難以妥善保護照顧幼兒,莊姓老師更趁學童在戲水時,擅自離開前往更衣,由於女童在去年10月死亡,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男1年徒刑,涂女及莊女各8個月徒刑。
據查,前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福林幼兒園發生一起剛上學3天的4歲女童,在戲水池(長8.1公尺、寬5.4公尺、深56至66公分,總面積43.74平方公尺)發生溺水事件。
檢方介入調查發現,張男及涂女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且莊女擅自離開前往更衣,只讓一名教保員獨自照顧15名學童,因現場老師人力不足而未及時發現,經救起送醫,院外心跳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仍呈現多重器官衰竭、重度昏迷併癲癇重積狀態。
檢方在去年4月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張男、涂女及莊女,不過,女童持續住院至去年10月,仍因缺氧性腦病變併呼吸器依賴、多重器官衰竭、休克而死亡。
法院審理時,張男辯稱:「我們有做急救,被害人醫超過1年,死亡與過失有無關係需要釐清」;涂女也說:「當初被害人在急救下,是有生命跡象,以當下情形只有過失傷害,死亡與過失有無關係需要釐清」。莊女則認罪。
合議庭認為, 張男及涂女本可在人力不足之下,停止戲水課程,或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以降低師生比,維護幼兒戲水活動安全,仍疏未注意而於師生比過高情形下,進行戲水活動,致在場老師因師生比過高,難以妥善保護照顧幼兒,終致本件憾事,除違反保護照顧幼兒的注意義務外,被害人死亡亦與2人過失有相當因果關係。
莊女的律師則幫他求情說,莊女需獨立扶養1名幼子,經濟困難,加上她認罪,願以20萬元賠償,希望能夠減刑及給予緩刑;合議庭則認為,莊女身為幼兒園老師,於案發時已因師生比過高,難以妥善保護照顧幼兒,竟仍擅自離去更換衣服,其過失情節並非輕微,實難認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且未賠償和解,不同意減刑及緩刑。
合議庭審酌3人過失行為違反義務程度均非輕微,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損害甚大,張男及涂女未坦承全部犯行,莊女坦承犯行,3人未和解或賠償,最後判處上述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