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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孩大馬路追逐嬉鬧害自己被車撞 爸媽還得賠24萬元

張姓國中生在馬路上追逐嬉鬧害自己被車撞,事後還得賠24萬醫藥費給對方。(翻攝google地圖)

張姓國中生在馬路上追逐嬉鬧害自己被車撞,事後還得賠24萬醫藥費給對方。(翻攝google地圖)

2021/05/05 13:3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張姓國中生深夜和友人在馬路上追逐嬉鬧,林姓機車騎士行經該路段時,因閃煞不及撞上張姓少年,張少被撞飛幸無大礙,但林摔車撞斷鎖骨、手骨,開刀後得休養2個月沒辦法賺錢,張提告求償28萬餘元,法官認為張姓少年不當穿越道路,判他和父母應連帶賠償24萬元。

判決指出,2019年5月25日晚上9點多,14歲張姓少年和朋友步行經過苓雅區四維三路與仁智街交岔路口時,兩人因在大馬路上追逐嬉鬧,沒有走班馬線直接穿越馬路,行經該路段的林姓機車騎士因閃煞不及直接撞上張姓少年。

張姓少年雖然被撞飛但沒有大礙,撞人的林姓騎士則因摔車撞斷鎖骨、手骨,經開刀後,還得休養2個月才能工作賺錢,因此向他張姓少年提告求償6萬餘元的醫藥費和21萬餘元的工作損失和精神慰撫金。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張姓少年辯稱是林姓騎士超速,且未注意車前況狀才會釀成車禍,還說另名謝姓機車騎士可證明林超速;法官傳喚謝姓騎士作證,謝稱當時林在他後方準備超車,他見到張姓少年和友人正追逐過馬路,如果他放緩速度讓林超車,一定會撞上張,當時他車速約40公里,於是沒有讓降速讓林超車,但林加速經過他車邊,下一秒張姓少年就被撞上了。

法官認為,謝男當時的車速約40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即使林超車越過謝機車,也無法證明他已遠過限速,且車禍發生原因是張姓少年未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因此判他和父母應連帶賠償2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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