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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華爾街之狼! 盤商黃泳學改判8年

被稱為「台版華爾街之狼」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中)。(資料照)

被稱為「台版華爾街之狼」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中)。(資料照)

2021/04/30 17:3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電影「華爾街之狼」敘述著美國金融重鎮華爾街的證券詐欺與紙醉金迷故事,類似情節在台灣真實上演,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判刑7年確定)虛增公司資本額,與盤商黃泳學違法吸金高達2億餘元,以「印股票換鈔票」方式訛詐小股民。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黃泳學賠償部分被害人,依違反證交法改判8年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泳學、羅栩亮、會計師陳功源(一審判刑8年,因死亡之故,獲判公訴不受理)等人,2011年6月在桃園龍潭設立資本額200萬元的兆良科技,而後由陳功源作帳,虛偽增資至3000萬元,並把資本額灌到1億元。

羅栩亮再與黃泳學合作「畫大餅」,對外吹噓正在研發「碳材料」應用科技,同時美化財報,炒高兆良的未上市股價行情,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全案吸金達2億1929萬元,黃泳學個人獲利4744萬元。

相關人等被控違反證交法,羅栩亮判刑7年確定,並追徵沒收不法獲利7006萬元,上訴後。黃泳學部份,一審被判10年,二審認定他在犯案過程中極力隱身幕後、掩飾參與犯行,依詐偽罪加重改判12年。

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院之間來回多次,高院更二審30日指出,黃泳學明知羅栩亮、陳功源欲快速籌得鉅額資金,竟與他們達成「印股票換鈔票」的協議及分工,塑造兆良公司資本充足、營運良好、獲利可期的假象,詐偽所得財物高達2億餘元,非但使眾多投資人蒙受財產損失,亦對社會經濟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相當危害。

更二審認為,黃泳學實際分得的不法利益甚鉅,又始終否認犯罪,惟考量他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上訴後已實際賠償部分投資人,犯罪後態度與原審相較,稍有不同,評議後改判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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