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碰女衣服想攀談 結交異性不得要領判不罰
2021/04/14 21:51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21歲黃姓宅男想跟在運動場走路的妙齡女子交朋友,跟在其後方,用手碰其衣服想攀談,女子轉身大聲喝斥並報警,警方將黃男以違反社會秩序法第63條規定移送南投地院裁罰,法官認為黃男未有蒙面偽裝驚嚇他人之舉,只是欠缺追求異性的正確觀念和技巧,因此裁定不罰。
南投縣這名黃姓年輕宅男,今年1月某一天的傍晚6時30分,在某運動場看到一名年輕女子在走路,他很想跟該女子交朋友,又不知如何啟口,於是跟在該女後面走了一段路。
黃男後方用手觸碰女子的衣服,才要開口說話,該女子轉身大叫「你要幹什麼?」,黃男不知會被斥喝,周邊運動的人都投以疑惑的眼光,他趕離開運動場。
該女子愈想愈生氣,隨即到派出所報案,她認為黃男危害到其安全。警方經調監視器畫面,後來查到黃男身份和住處,黃男跟警方坦承用手觸碰女子的衣服,想跟她說話,但只摸到衣服而未碰觸其身體。
警方後來將黃男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移送南投地院裁罰。依該條規定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南投地院法官在看過相關卷證後,發現過程中均未看到黃男有蒙面偽裝或有相類似行為,且報案女子也在警詢中表示,當時天冷她全身包住,對方認不得她是誰,不可能是要對她性騷擾,而是危害其安全。
法官認為,黃男年紀還很輕,對於追求他人的手段欠缺適當的技巧和正確的觀念,致使想結交他人的過程中驚嚇到人,但行為並未危害社會安及公共秩序,因此並未違反社維法第63條規定,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