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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浮潛客跌倒嗆水亡 法院判業者及教練有罪

浮潛是綠島熱門的海上活動。(記者黃明堂攝)

浮潛是綠島熱門的海上活動。(記者黃明堂攝)

2021/04/01 16:2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浮潛是綠島熱門海上活動,但溺水意外時有所聞,業者及帶團教練可能吃上官司!前年綠島石朗浮潛區朱姓男子浮潛後心臟不適上岸,走路跌倒嗆水後致死,趙姓業者及姚姓教練因未盡防範義務,被台東地方法院依因業務過失致死,各判刑9月及7月,且未宣告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判決書指出,趙男是浮潛業務負責人,以出租浮潛器具、僱用他人帶客從事浮潛活動為業;姚男是浮潛教練,以帶客從事浮潛活動為業,明知帶客從事浮潛活動時,應告知浮潛者考量身體健康狀況及體力,且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每人每次以指導10人為限,才能有效、直接,且完全掌控浮潛者之相關狀況。

朱姓男子與妻子、友人共15人參加浮潛社於民國108年5月在石朗浮潛區所進行的浮潛活動,2人未向朱告知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者,不適宜從事本案浮潛活動,並僅姚男1人指導本案浮潛活動,導致朱男未能確實考量己身之高血壓病史,參加本案浮潛活動。

朱男入海後不久,即因心臟不適由教練姚男攙扶上岸,姚男因指導人數逾限,人力不足,未待朱男全然脫離水體,並確認其安全無虞,即放任朱男獨自步行返回,致朱男於遭海浪拍打3次而跌倒嗆水。

朱男經送往綠島鄉衛生所急救,先後轉送至台東馬偕紀念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進行治療,仍於同年5月25日因缺氧性腦病變,併發急性腎小管壞死,終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浮潛社趙姓業者及姚姓教練均矢口否認涉業務過失致死犯行,稱有指著告示牌向朱男告知諸如高血壓、心臟病等不適合浮潛的情形,且該團體雖由姚男先帶下水教學,但那時還不算「浮潛」,到真正浮潛地點時,會有另一王姓教練合併指導。

2人稱朱男事發時尚未進入「浮潛」階段,且姚男一經確認朱男不再嘗試浮潛後,即將之扶起、目送其上岸,並於發現朱男走至水深至小腿處跌倒、無法站起時,旋上前扶起,當已盡「提高警覺」義務。

法官認為2人應告知本案重要事項之注意義務,且須讓參加浮潛的15人確實知悉本案重要事項,並對其意義有所明瞭,才算盡己身之注意義務,並不是有告知之行為,即得認屬盡責,2人過失行為與死者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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