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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隻貓未打疫苗挨罰147萬元 飼主抗罰勝訴

陳姓飼主未幫49隻成貓打疫苗,被依「1貓1罰」裁罰147萬元;但北高行認為應以「一行為」論之,撤銷處分。圖中貓無關本案。(資料照)

陳姓飼主未幫49隻成貓打疫苗,被依「1貓1罰」裁罰147萬元;但北高行認為應以「一行為」論之,撤銷處分。圖中貓無關本案。(資料照)

2021/04/01 12:5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姓飼主遭基隆市政府查獲未幫49隻成貓打疫苗,被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每隻貓罰3萬元採「1貓1罰」,共裁罰147萬元;陳認為裁罰不合理,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以「一行為」論之,故原處分依貓隻數量計算違規數於法不合,判陳勝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未辦理特定寵物許可證,便擅自繁殖、販售小貓,總共飼養71隻貓。前年4月29日,基隆市政府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陳裁罰10萬元並命立即停業,也沒入其中22隻幼貓與3隻母貓;基市府還發現,另49隻成貓均未未成狂犬病預防注射,又依同法條,並採「1貓1罰」方式,對陳裁罰147萬元。

陳不服,向行政法院主張,基市府接獲民眾檢舉,未經查證便約談他赴基隆動保所,有違行政程序,至於完成疫苗注射是動保所職責,他只能配合,且他從未承認販售貓咪,所以質疑談話記錄遭變造。

北高行解釋,行政罰應以「行為個數」來決定數個處罰或一個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為「一行為」,不是單以自然行為外觀觀察,應視個案具體情節,就行政法規立法意旨、違規行為侵害法益、社會通念或專業倫理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判斷。

北高行認為,陳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明確,然而,該條例是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而非個別動物生命保護,因此,行為數不應以動物量為標準,凡在同一特定場域飼養或未預防注射者,應論為「一行為」,故原處分「1貓1罰」於法不合,判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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