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願以償?男大生上了國中妹 繳房租不賠償改住牢房
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大學生在2016、2017年間,與未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發生3次性關係,雙方以35萬元和解,張男先給5萬元,其餘30萬元分期付款,法院判刑2年,給他緩刑5年,條件是要履行賠償之責,不料,張男只分期付款共14萬元,去年5月起就不付錢,還向台中地檢署宣稱,要繳房租而無錢賠償,但他願意先給3萬元,卻又食言而肥,法官認為他沒有改過遷善,裁定緩刑撤銷,他未來入獄服刑時,不用煩惱無錢繳房租,還有免費三餐享用。
裁定書指出,案發時19歲的張男,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與國中女學生小芳(化名)發生性關係3次,雙方於台中高分院二審時和解,當時就讀大學、半工半讀的張男,願意賠償35萬元,且先支付5萬元,再每月分期付款5000元,支付餘款30萬元(約60個月),二審於2018年1月,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輕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要履行剩餘30萬元的賠償。
二審判刑確定後,事隔2年多,小芳家人去年9月卻具狀向檢方表示,張男分期支付共14萬元後,從去年(2020年)5月起就不再賠償,還有16萬元未付。
中檢去年10月傳喚張男,他宣稱沒工作,還要負擔房租等開銷,無法繼續還款,但願意先給3萬元,其餘再分期賠償,不料,卻是食言而肥,到了去年底,承諾的3萬元分文未付,檢方遂向台中地院聲請撤銷緩刑。
台中地院傳喚張男,他拒不到庭,法官認為他消極以對,欠缺履行緩刑宣告應負擔的賠償條件,無改過遷善,嚴重影響小芳與家人權益,據此裁定撤銷緩刑,他入獄服刑期間,可不用再苦惱缺錢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