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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將羅文山違法收政治獻金二審輕判2年可免囚 高檢署今提上訴

    陸軍退役中將、前「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羅文山。(資料照)

    陸軍退役中將、前「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羅文山。(資料照)

    2021/02/05 16:1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陸軍退役中將、前「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羅文山,在會長任內收受香港學者許智明3次及何姓民眾1次捐款,共838萬多元,並侵占其中100萬捐款並匯入其郵局定期存款,一審依違反政治獻金法等罪判他2年半,高等法院卻減輕改判2年徒刑,可易科罰金72萬元,高檢署不服,今已提出上訴。

    高檢署上訴理由指出,二審量刑未能適度反映犯罪行為的惡性,本案非法政治獻金的來源為香港居民許智明等人,而許智明是香港政界知名人士,曾任中共「全國政協」委員及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而羅文山從軍多年,曾任中將等要職,退伍後轉任民間公司董事長,備受國家器重及厚待,應當保持品位,為國軍及退伍軍人表率。

    高檢署指出,羅文山未能嚴守分際,自具有政治色彩的香港居民收受不法政治獻金後,轉而依捐贈者的指示,進行刊登政治性廣告、招待來台關心選舉的香港居民、安排接見政治人物,或親自前往中國參加立碑破土活動等政治性活動,其量刑若未能適度反映其行為惡性,政治獻金法的立法意旨恐將落空,對於日後類似犯行亦難有「一般預防」的警惕作用。

    羅文山是於2007年3月至2014年12月擔任全國性政治團體「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會長,並於2007年4月4日經監察院核准許可收受政治獻金。不過,依政治獻金法第7、8條等規定,政治團體不得收受香港居民贈政治獻金,且香港居民所捐贈的政治獻金屬於不得返還者,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判決指出,羅文山明知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且許姓、何姓男子皆為香港居民,竟從2008年5月起,3度收受許男各100萬、50萬、50萬元港幣的政治獻金,總共200萬元港幣,另於2012年8月9日收受何男捐款13萬7500元港幣,約合新台幣838萬5千元。此外,羅文山於2011年3月將業務上持有的新台幣100萬元轉為其名下的郵局定期存款而予以侵占。

    羅文山雖否認犯罪,但依據相關金流及羅承認知悉許姓、何姓為香港居民、證人證述、黃埔四海同心會會員大會手冊等證據,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羅文山違反政治獻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行明確,判他2年半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則考量羅文山已85歲,年歲已高,患有心臟病,且司法機關偵辦前即已返還侵占的100萬元給黃埔四海心會,其損失並非重大,加上違反政治獻金法的案件大多數判刑在6月以下,及考量羅長期貢獻軍旅,撤銷一審判決,今年1月輕判2年徒刑,可易科罰金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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