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因踏板濕滑摔車受傷 桃市環局判賠17萬
吳姓清潔隊員更換垃圾車上的廚餘桶,因踏板濕滑摔落地面受傷,桃園地院認定環保局未設置防護措施有疏失,但吳男沒等垃圾車完全靜止就更換,也須負一半的責任,判決環保局須依比例賠償17萬7600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在桃園市環保局清潔稽查大隊龍潭區中隊任職的吳姓清潔隊員,2018年11月27日出勤時,為更換垃圾車上的廚餘桶,卻因踏板濕滑摔落地面受傷,桃園地院認定環保局未設置防護措施有疏失,但吳男沒等垃圾車完全靜止就更換,也須負一半的責任,判決環保局須依比例賠償17萬7600元。
吳男在案發時已在清潔隊任職2年多,他指出,當天他隨垃圾車出勤,為了更換廚餘桶,須踩踏板拿取車頂上空桶,因其他廚餘桶的殘留油污沾染到踏板,他踩踏時不慎摔落地面,造成右側肩部、胸部、前臂、小腿挫傷併血腫,他在執勤中受傷應屬職災,因此向環保局請求職災補償金。
環保局則主張,此事故經市府勞動檢查處2次勞檢,針對清潔隊員執行職務的環境,均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且有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而局內的「垃圾清運安全作業標準程序」,亦有明定隨車人員作業規範,從事故影像來看,吳男作業時並未等車輛停妥,此案應是個人疏失所致。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及影像,認為環保局並無在垃圾車設置拿取車頂空桶或登高時的防護設備,如扶手、踏板防滑等措施,導致此件職災事故發生,但吳男未等車輛完全靜止就行動,也須負一半的責任,判決環保局須依比例賠償17萬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