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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南港月台女客落軌遭火車輾斃 站務員二審仍判無罪

    2021/01/24 15:2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台鐵南港車站2019年8月26日發生女客落軌遭列車撞斃意外,有精神問題的50歲王姓女子掉落月台,在軌道區遭區間列車撞擊,送醫後身亡,士林地檢署認為王女案發前坐在月台邊緣、直到列車進站,間隔長達4分鐘,吳姓站務佐理卻都未發現而搶救,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吳員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判吳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日前仍認定案發現場照明昏暗、監視畫面模糊,吳員沒有疏失可言,仍判無罪。

    由於一、二審都判無罪,檢察官須依速審法提出判決違憲等理由,才可上訴三審。判決指出,依據月台監視器畫面,案發當天下午2時45分,王女一人坐在南港車站第1月台「第1車」停靠處位置,18秒後掉落月台;2分鐘後王女在軌道區向月台拉取某樣東西;再1分鐘後,第1月台亮起紅色警示燈,王女在軌道上,14時49分列車通過月台,撞擊王女致死。

    而吳姓佐理在列車進站前,從聯絡室走到第一月台「第13車」的位置監看列車,一旁聯絡室有監視器畫面,在他傳遞准許列車進站的號誌之前,應可透過監視器看到王女動態,檢方認定他疏忽未注意,未能發現王女已落軌而即時警告或協助,貿然允許列車進站,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經現場勘查,從13車處往1車處觀看,若沒有用手電筒輔助,確實難以發現1車處的動態,多位台鐵人員作證也稱,列車進站前,吳必須在聯絡室待命並處理其他事務,聯絡室內只有列車進站畫面,無從得知月台狀況;且地下化車站的軌道區一片漆黑,即使透過監視器也無法清楚察覺王女在軌道上。

    合議庭認為,王女是主動跳下月台,未呼救或試圖爬上月台,吳在監視列車時須同時觀看月台和7台監視器,且南港車站先前未曾發生落軌,吳難以預期王女自行跳下月台,無過失可言,判吳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台鐵預算有限、人力不足,2座月台只有3人值班監看,吳男執勤時不會離聯絡室太遠,且列車進站前有多項事務須處理,何況站內照明昏暗、距離遙遠、軌道區本就無照明、監視器解析度不足,難以認定吳若注意就一定可發覺月台另一端有人落軌,因此仍判吳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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