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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童遭鄰居猥褻畏懼男性 老師機警通報揭發

8歲女童A女在2013年間遭李姓鄰居猥褻撫摸下體,事後因此對成年男子出現恐懼表現,A女課後輔導老師察覺怪異,追問A女後通報社工協助報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李男4年徒刑。(情境照)

8歲女童A女在2013年間遭李姓鄰居猥褻撫摸下體,事後因此對成年男子出現恐懼表現,A女課後輔導老師察覺怪異,追問A女後通報社工協助報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李男4年徒刑。(情境照)

2021/01/05 11:5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名8歲女童A女在2013年間,遭李姓鄰居猥褻撫摸下體,事後因此對成年男子出現恐懼表現,A女課後輔導老師察覺怪異,追問A女後通報社工協助報警,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李男4年徒刑,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3年間,張男(現年54歲)以一同觀賞電視為由,把A女拐進住處,並要求她坐在他的大腿上,卻突然把手伸進A女內褲內,撫摸她的下體。

A女僅向一名好友傾訴,並未報案,但她卻因此對成年男子出現恐懼表現,A女課後輔導老師察覺怪異,追問A女後進而揭發此事,並通報社工協助報警。

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A 女有時會到他住處,請他幫忙寫作業,有時候則是玩遊戲、公主抱,但他並沒有讓A女坐在他大腿上,也未撫摸A女私處。

但合議庭認為,A 女於偵、審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做出如此明確、肯定而自然的描述,且發現此事的輔導老師及A女同學的證詞,可作為補強A女說法的佐證,況兩人並無仇隙,案發後A女或家長也未向李男索賠,可見她並無以說謊方式獲取金錢利益或蓄意陷害他人之動機與必要。

合議庭判定李男確實有猥褻女童,斥責他竟為逞私慾而對A女犯案,惡性不輕,不僅嚴重危害A女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亦破壞A女對老師信賴,且迄今仍矢口否認犯罪,犯後毫無悔意,不知反省,判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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