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警察看到贓車竟不理 還是竊嫌催促他才偵辦
懲戒法院判賴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一名賴姓員警(案發後調至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給了葉姓機車慣竊一張名片,要求他日後犯案若想自首,可撥手機聯繫。葉男2017年底犯案後,隨即通知賴員贓車所在地,未料賴員到場查詢,發現該車尚未報失竊,竟忽略不處理,直到1個多星期後葉嫌催促詢問,賴員才製作筆錄,並填載不實內容。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判他1年2月徒刑,緩刑3年,懲戒法院再判他降一級改敘。
賴員於偵辦葉嫌涉犯竊盜案件過程中,得知他有多次竊取機車紀錄,即將名片及行動電話號碼提供給他,告知爾後若有犯案,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2017年12月27日,葉男在新北市偷了一部機車,隨即打電話通知賴員贓車位置,賴員到場查詢,發現車主尚未向警方報案遭竊,即未進行偵辦。同日夜間10時57分,失主心急如焚跑到警局報案,但賴員亦未進行偵辦。
直至2018年1月5日,葉嫌直闖派出所催促賴員,詢問是否已經偵辦該起機車遭竊案件,賴員才啟動偵查,並在筆錄上記載是1月5日巡邏發現,調閱監視器發現葉男是嫌犯等等不實紀錄,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原以為一切天衣無縫,未料葉嫌突然跟檢察官告發此事,檢察官才知道一切,傳喚賴員說明,賴員見東窗事發,承認犯行,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並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免關確定。
案發後賴員調往高雄服務,但新北市政府仍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傳喚賴員說明,但他並未現身,也未提出答辯狀,故合議庭依照刑事判決內容認定事實。
懲戒法院指出,賴員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所為破壞司法機關調查案件正確性,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事證明確,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懲戒法院表示,賴員擔任警員工作,本應依法執行職務,卻為增加查獲贓車績效,要求葉員提供竊車資訊,進而將不實的查獲過程等事項,登載於其所掌的公文書內並行使,惟審酌他事後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中坦承犯行,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