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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症男弒母自首 判刑7年6月、監護5年

弒母的王嫌。(資料照)

弒母的王嫌。(資料照)

2020/12/21 15: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2月,患有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即舊稱躁鬱症)的王姓男子,因未按時服藥,誘發病症,徒手掐死80歲母親,事後報警自首,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王男案發時受疾病影響,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且犯後自首,予以減刑後依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7年6月,且執行前須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

檢方調查,50歲的王男患有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因未按時服藥,誘發病症,今年2月28日,他在睡覺時出現「有一個聲音要我殺了母親」的幻聽症狀,早上6時許起床後,幻聽又再度出現,失控掐死母親,他事後回神驚覺鑄下大錯,趕緊報警自首。

法院審理時,王男及其辯護人主張,王男案發時已精神錯亂,不知道殺害者是他母親,且王男案發時有因疾病影響,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已完全喪失,應為無罪判決;另外,醫院鑑定也認為,王男犯案時有符合:「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情形。

合議庭調查,王男案發前可自行外出提領現金、使用手機及各項軟體,且犯案時,還知道選擇攻擊被害人頭頸部重要部位,犯案後立刻報警向員警自首及尋求醫療救護,亦可對員警大致陳述案發經過,並就其所為提出抗辯與主張。

至於鑑定報告,合議庭認為,報告未審酌王男犯罪前數小時的行為舉措及報案時的言語表現,且醫師於作證時,未能清楚敘明是以何標準區別王男犯案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是完全喪失或顯著降低,因此不採納該份報告。

合議庭認為,王男犯案時對於外界事務的認知、理解、反應及控制能力並非全部喪失,其犯案時辨識或控制能力,雖有受疾病影響而顯著降低,但未達完全喪失情形,加上他犯後自首,予以減刑後判處7年6月徒刑。

合議庭認為,王男若未能按指示服藥,恐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為避免王男未受治療而精神狀況惡化致再生憾事,因此有及早接受持續且規則的精神評估與治療之必要,故宣告王男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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