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遭縱火案 全部定讞
2020/12/14 12: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4年前夥同女子邱晉芛、男子林立騰、何守為,到位於桃園龜山區的「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砸毀招牌、縱火,李承龍、邱晉芛今年1月被高院依公共危險罪各判刑9月、7月,李放棄上訴而定讞入獄,邱女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邱女的上訴,全案定讞。
2016年7月15日晚間,4人分乘2車前往台灣民政府,由李承龍潑灑汽油、點火,同車的邱女也知情,民政府志工、警衛立即發現,緊急滅火而未釀災,只燒毀大門的馬達電源,警循線破案。
桃園地院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判李承龍各1年2月、3月徒刑,邱晉芛依公共危險罪判8月徒刑。
共犯林立騰、何守為被認定不知道李要放火,未成立放火罪,依侵入建築、毀損罪,將林判刑4月、拘役20天,何判刑3月、拘役10天、外加罰金5000元,可易科罰金。2男未上訴而於一審定讞。
李承龍、邱晉芛上訴二審,高院今年1月依公共危險罪,改判李承龍9月、邱晉芛7月徒刑。
李承龍放棄上訴,提前入獄,高院今年5月將他的此案,與他在台南另犯的「八田與一銅像斬首案(判刑6月)」、「逸仙國小石犬毀損案(判刑4月)」定讞案,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6月。其中,銅像、石犬案先前都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台灣民政府案的8個月刑期不得易科罰金。
邱晉芛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日前認定邱女上訴沒理由,駁回上訴,判刑7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