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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教不會打到烏青? 律師籲「虎爸、虎媽」勿踩紅線

台中市劉姓家長擁有博士學歷,卻因屢教讀小二的女兒數學怎麼教都教不會,竟持衣架打瘀女兒雙腿。衣架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市劉姓家長擁有博士學歷,卻因屢教讀小二的女兒數學怎麼教都教不會,竟持衣架打瘀女兒雙腿。衣架示意圖。(資料照)

2020/12/13 23:57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博士父親因屢教小二女兒數學不會持衣架打瘀雙腿,遭法院認定已逾越民法懲戒權的範疇判緩刑等處分,法界人士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只要處罰原因和手段在必要限度內且符合比例原則,父母可以阻卻違法,反之也可能因超過必要限度而觸法,值得求好心切的「虎爸」、「虎媽」注意,勿踩紅線。

執業律師王仁祺表示,基於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父母可以阻卻違法,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標準,首先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不當行為,但若只是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就不能認為是必要懲戒。

另手段強度也要斟酌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刀子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當然不屬必要限度;王仁祺強調,縱然子女有偏差行為,父母想匡正其非行,但仍必須符合民法1085條規定意旨,於必要範圍內懲戒,而且符合比例原則、為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犯罪。

而且比例原則中,父母所採取的方法,必須有助於管教目的的達成,且有多種管教方式可選擇時、應該選擇對子女損害最少方法,而非隨意以各種器具管教,造成子女的損害和管教的目的不可失衡,也就是說,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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