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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國道連挨2張罰單 她抗罰成功只要繳1張

林女開車從國道3號下交流到再轉進快速道路,遭政府認為兩度未打方向燈,開出2張罰單。示意圖為國道3號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林女開車從國道3號下交流到再轉進快速道路,遭政府認為兩度未打方向燈,開出2張罰單。示意圖為國道3號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0/11/16 12:1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林女開車從國道3號下交流道再轉進快速道路,因兩度未打方向燈共挨罰42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她不服請求撤銷。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2次違規若在同1分鐘內,不得連續舉發,因此判撤銷第2張罰單,只罰第1張3000元罰鍰,並計違規點數1點。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5月18日晚間9時許,林女先切出國道3號萬芳交流道出口,再轉進信義快速道路,二度變換車道均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認為,第1次違規依「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向林女開罰3000元並計違規點數1點,第2次違規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

林女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2張罰單時間點均為晚間9時41分,屬同一違規行為不應重複裁,因此北市交通決所裁罰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舉發規定,應撤銷罰單。

北市交通裁決所辯稱,林女駛離國道3號進入交流道,再從交流道進入信義快速道路,已行駛超過1個路口,可明確區隔為2個行為,2次都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處罰。

法院認為,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打方向燈得連續舉發情形包括:「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等3種,但林女2次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且時間也僅1分鐘內、未達6分鐘,因此不得連續舉發。

法院也說,北市交通裁決所雖稱林女已女行駛超過1個路口,但依交通部1993年一份函示可知,一般所謂路口都指二條路的交叉口,而國道3號這種高速公路轉快速道路的交流道並不符合路口定義,因此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只能罰第1張從國道3號轉交流道未打方向燈的3000元罰鍰,並計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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