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自強隧道超速挨罰 法官認區間測速不精準判撤銷
法院認定自強隧道區間測速儀器不夠精準,又無法驗證時間,故不屬於「科學儀器」,判賈男免罰。可上訴。(交大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賈男開車行經台北市自強隧道被測出時速64公里,已違法隧道內50公里限速規定,挨罰1600元;賈男不服興訟。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區間測速儀器不夠精準,且無法驗證時間,故不屬於「科學儀器」,判決撤銷原處分,即賈男免罰。可上訴。
賈男主張,去年12月6日晚間9時許,他行經自強隧道,但無法辨識「速限告示牌」、「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等標誌,且該路段部分照明設備不足,故警方舉發程序不合法,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辯稱,該路段設有「速限50公里」及「警52」標誌牌面,能明確辨識,車輛應依速限行駛,而賈男行經自強隧道平均測得64公里時速,違規屬實。
法官認為,自強隧道路段確實設有警告標誌,拒絕採信賈男主張,但隧道內區間測速儀器不夠精準,經採樣50筆只有其中18筆能與雷達測速儀精準度相比,可見誤差數值多,另也無法反覆驗證電腦時間,故存有瑕疵,因此難認屬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規定的「科學儀器」。
法官也說,賈男雖花48秒開完859公尺,區間測速測得時速為64公里,但根據測試報告系統誤差最大的一筆車速準確度僅86.8%,故無法確認賈男實際車速為何,不無可能落在時速56至74公里之間,代表賈男有可能僅超速10公里以內,依法可不罰,最終認定裁罰不合法,判決撤銷處分。